(2013)日民一终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宗瑞、郑桂芬等与曹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斌,李宗瑞,郑桂芬,毕翠兰,李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法定代理人:毕翠兰,系被上诉人李昊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郭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帅,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曹斌因与被上诉人李宗瑞、郑桂芬、毕翠兰、李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斌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斌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曹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