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李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李正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李瑞平,男,生于1967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贾安平,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金,男,生于1971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李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瑞平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