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煜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刑初字第17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煜,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煜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谢煜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代理审判员 周溶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岑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