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执字第004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玉强与刘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强,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0)金执字第00498-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强,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陈仓区千河镇寨子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宝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棒分厂职工,住宝鸡市康复医院。本院执行的赵玉强与刘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