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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系馆陶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广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岩冰,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3)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章勤、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岩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于雾天驾驶冀DB3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东王封村路段时,因未遵守机动车右侧通行的规定,驶入道路左侧,侵占对方路线,与相对方向沈某某驾驶的冀DPC0**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汽车驾驶人沈某某死亡,大客车乘坐人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28日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3)第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执勤民警带至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过失性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雾天驾驶冀DB3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东王封村路段时,因未遵守机动车右侧通行的规定,驶入道路左侧,侵占对方线路,与相对方向由沈某某驾驶的冀DPC0**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汽车驾驶人沈某某死亡,大客车乘坐人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执勤民警带至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24日6时30分左右,乘坐上一辆由馆陶向邯郸方向去的红色大型客车,忽然脑子一片空白,被人扶下车后发现其所乘坐的大客车与一辆三轮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4日8时许,乘坐从馆陶去邯郸的大型客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东王封村路段时,所乘客车与一辆三轮汽车相撞,就拨打了110和120。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供认2013年4月24日8时许,驾驶冀D34**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馆陶县卫东镇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广平县东王封村路段时,当时有雾且其前方有辆货车,从左侧超车时迎面过来一辆三轮汽车,其没反应过来,客车和三轮汽车一起倒在路南侧沟里了。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邯郸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7、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广)鉴(痕)字(2013)27号痕迹检验意见书,认定:被检五征牌三轮汽车左前部与被检宇通牌客车左前部撞擦接触。8、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广)鉴(尸检)字(2013)0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认定:沈某某系创伤疼痛、失血性休克死亡。9、魏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物评损鉴定书。10、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3)第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11、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信。12、(2013)广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法律文书信息反馈卡,证实判决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单位分别赔偿被害人沈某某的近亲属113560元和483159.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13、沈怀春等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和解协议、交接款手续,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14、广平县交警队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15、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车辆信息等。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代理审判员  任诗君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