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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会祥与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祥,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杨会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志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139-1。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春燕,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祥与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会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玉伦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