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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口占祥与刘贵明、韩喜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口占祥,刘贵明,韩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口占祥。被执行人刘贵明。被执行人韩喜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口占祥与被执行人刘贵明、韩喜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贵明、韩喜梅给付原告口占祥燃油补助费15700元;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口占祥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贵明、韩喜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口占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贵明、韩喜梅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35.5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