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壹加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壹加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界来,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壹加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壹加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风行广告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