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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法执字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立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程款拖欠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立军钢构有限公司,宝鸡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00090号申请人西安立军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刑小英,任董事长。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被执行人宝鸡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南庆东,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岐山县曹家镇。申请人西安立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程款拖欠纠纷一案,��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岐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000元,诉讼费用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万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经四查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