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贺梅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梅,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39号原告贺梅。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6楼。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梅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梅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