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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贺梅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梅,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39号原告贺梅。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6楼。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梅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梅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