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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肖健诉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3848号原告肖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生。被告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被告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秀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健诉被告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健负担(原告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 雄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