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利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