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宝昆与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昆,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88-1号原告丁宝昆,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黄利,1961年12月29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昆诉被告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丁宝昆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