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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敏贤、XX与张春宏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贤,XX,李小纳,张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79号申请人李敏贤,女,194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组。申请人XX,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号。申请人李小纳,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组。被执行人张春宏,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大贾村*组。委托代理人周纪堂,男,195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雷村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敏贤、XX、李小纳与被执行人张春宏生命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调查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9086.9元,诉讼费1697元,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申请人5万元(除变卖的三轮车1万元)、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5000元,2、如被执行人未按确定时间给付案件款,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案件款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富执字第00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党     应     麟审判员 张顺荣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朝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