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姚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9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庆,无业。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09年因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19日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庆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代理检察员万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姚庆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兴舜路36号舜丽手机大卖场内,以买手机为名趁被害人沈丽琳不注意之机,窃走全新三星GT-I915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00元。后将该手机卖至嘉善县正典旧货调剂商行,销得赃款1600元。2、2013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姚庆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声宝路126号嘉兴雅马哈车业人民车行处,以买电动车为名趁被害人陈德林不注意之机,窃走全新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50元。后将��卖至嘉善县正典旧货调剂商行,销得赃款1600元。3、2013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姚庆至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71号中国联通春晖手机连锁店内,以买手机为名趁被害人梁文霞不注意之机,窃走全新白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99元。后将该手机卖至嘉善县正典旧货调剂商行,销得赃款1800元。4、2013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姚庆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新华新区老兴车行内,以买电动车为名趁事主戚松青不注意之机,窃走全新千里猫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后将车卖至魏塘街道健康路御客堂古玩店,销得赃款1500元。5、2013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姚庆至嘉善县天凝镇杨庙村麟溪路25号中国移动通信夏宇营业厅内,以买手机为名趁被害人金菲不注意之机,窃走全新黑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99元。后将该手机卖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502号聚典调剂商行,销得赃款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姚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丽琳、陈德林、梁文霞、戚松青、金菲的陈述,证人钱帆、顾小妹、徐明、徐峰伟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手机回收凭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3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姚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