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卓大全与重庆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大全,重庆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78号原告卓大全,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地址:璧山县狮子镇虎峰村。组织机构代码73657471-X。法定代表人吴夙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大全与被告重庆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大全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卓大全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春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