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薛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杰,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904号原告王春杰被告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杰诉被告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杰撤回对被告薛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杰负担。审 判 长 马道文代理审判员 吴 然人民陪审员 蔡可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