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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耿有慧与眉县大湾石英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有慧,眉县大湾石英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耿有慧,男,生于1943年9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被告眉县大湾石英矿法定代表人达长生,又名达长洲,矿长。原告耿有慧与被告眉县大湾石英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眉县大湾石英矿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原告不能以眉县大湾石英矿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征询原告,其不同意变更被告,但同意驳回。因此,眉县大湾石英矿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有慧的起诉。诉讼费55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同额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杨喜莲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