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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季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7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定罪、量刑均正确。上诉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7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波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