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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詹甲与詹乙,詹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甲,詹乙,詹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665号原告詹甲,男。被告詹乙,男。被告詹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甲诉被告詹乙、詹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詹甲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