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澳斯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全,李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澳斯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湖海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善华,经理。被执行人黄国全,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西边垌红路岭南队。被执行人李奇武,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东海苑A区**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澳斯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国全、李奇武安装灯光、音响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澳斯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国全、李奇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郑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