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韩君与屠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韩君,屠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54号原告:陈韩君。被告:屠胜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韩君与被告屠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韩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屠胜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韩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屠胜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韩君撤回对被告屠胜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4元,依法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陈韩君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