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麻茂信与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麻茂信。被告刘传。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茂信诉被告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茂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麻茂信负担。审判员 周福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