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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麻茂信与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麻茂信。被告刘传。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茂信诉被告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茂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麻茂信负担。审判员  周福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