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提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宋其川与白金刚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其川,白金刚,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提字第00010号抗诉机关: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宋其川,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鸿远,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白金刚,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全智健,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诉人宋其川因与被申诉人白金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汉检民行抗字(201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汉中民抗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雪出庭,申诉人宋其川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鸿远,被申诉人白金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智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庞军权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