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瑞英与车海祥、车海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英,车海祥,车海丰,车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刘瑞英,女。被告车海祥,男。被告车海丰,男。被告车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英与被告车海祥、车海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英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6元,退还原告103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