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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瑞英与车海祥、车海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英,车海祥,车海丰,车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刘瑞英,女。被告车海祥,男。被告车海丰,男。被告车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英与被告车海祥、车海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英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6元,退还原告103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