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李 某 与 吴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我生一子,取名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我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外,我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被告回老家,至今未归。被告对我和孩子的生活毫不关心。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我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现随原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固安县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在登记结婚前生有一子,双方的夫妻感情应当较好,原、被告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应当多加沟通,妥善化解矛盾,不能草率离婚。同时原告又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京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