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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4日至2008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11号齐鲁商务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时,以该酒店装饰,可以将旧铝合金窗户、旧暖气片卖给被害人常某某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5700元。经检举,被告人任某某2013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4日至2008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11号齐鲁商务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时,以该酒店装修,可以将旧铝合金窗户、旧暖气片卖给被害人常某某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57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已经将所骗钱款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任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08年3月23日,被害人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07年9月14日至今,南岗区中山路111号齐鲁商务酒店保安部经理任某某以酒店装修可以将旧窗户和旧暖气片卖给常某某为由,先后诈骗常某某人民币15700元。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任某某的身源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证据三、哈尔滨齐鲁商务酒店出具的关于任某某有关情况的证明、收条:被告人任某某收到常某某人民币10000元的收条。哈尔滨齐鲁商务酒店出具的该单位从未有过装修改造计划及任某某在该单位只负责保安部工作的证明。证据四、和解协议: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已将全部欠款返还给被害人常某某。证据五、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是齐鲁商务酒店工程部的负责人,任某某以前是他们单位的保安部经理,2007年11月就不干了。他们酒店3楼到23楼的铝合金窗户准备换,但具体什么时间开始换还没有定。他们酒店从2001年至今一共换下来过26组暖气片,换下来的暖气片都是单位自己用,从来不卖。任某某从未跟他说起过有人要买拆下来的铝合金窗户,也从未给过他2000元钱。证据六、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他是收购废旧物品的。2007年5月中旬,他路过齐鲁商务酒店看见后院有装修物品,就去问保安酒店是否有装修。在保安室认识了任某某。任某某介绍自己是齐鲁商务酒店的保安部经理。他给任某某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2007年9月14日,他去齐鲁商务酒店找任某某问装修什么时候开始,任某某说十一放假期间开始,让他去办公室细谈。任某某在办公室让他出1万元给酒店总经理当好处费,就能把3楼到23楼的铝合金旧窗户拆下来卖给他。他就取了1万元在办公室交给了任某某,任某某给他写了收条,并承诺这活给他干了。但是十一期间,始终没有消息。十月中旬,任某某说仓库有旧暖气片72组卖给他,让他拿2000元好处费给工程部经理。他在大成街附近给了任某某2000元,并说两天后可以去拉暖气片。两天后,任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齐鲁商务酒店说要商量暖气片的事,他去了后,任某某又让交3000元购买暖气片的费用。后来任某某说最近很忙,让他等电话。后来又让他拿700元给单位副总买两条烟,他也给了任某某。之后任某某还让他再拿5000元用于请领导吃饭,他感觉不对,去齐鲁商务酒店了解才知道被任某某骗了。证据七、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001年至2007年末在齐鲁商务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工作。2007年夏天,常某某来单位找到他,说自己是收废品的,齐鲁大厦要是有废品卖,请他帮忙沟通一下。后来常某某给了他1万元钱,他给常某某打了收条。过两天酒店总经理高旭东说装修的活都给工程部干了。他知道后,没有告诉常某某也没有给常某某退钱。隔了一段时间,他又找常某某说有一批暖气要卖,需要2000元打点一下工程部经理李某某,常某某就给了他2000元。过了几天,他告诉常某某需要交3000元的暖气片费用,于是常某某又给他送了3000元钱。暖气片的活没有联系成。常某某给他的钱都被他花了。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