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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廖继财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继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廖继财,男,汉族,地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9号惠隆大厦十层西半层。法定代表人:李永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继财诉称:2013年5月24日04时00分,原告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由惠东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惠东××环城南红绿灯时,避让车辆操作不当,碰撞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5月24日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BH2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产生了吊车及拖车费合计人民币1700元;同时,经过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于2013年8月2曰作出的《报告书》,结论为:粤L×××××号小型轿车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为人民币64890元。原告于2013年1月l4日为粤L×××××号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l00000元,不计免赔率),��险期问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在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4890元(包括车损鉴定费3120元、吊车及拖车费l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审判长     审判员  刘振波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