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社诉郑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该单位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俊,该单位职工。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泉县农��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