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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松涛与赵树君、赵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松涛,赵树君,赵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康松涛,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灵宝市。被执行人赵树君,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赵淑云,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康松涛诉赵树君、赵淑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灵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康松涛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树君、赵淑云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