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松涛与赵树君、赵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松涛,赵树君,赵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康松涛,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函谷路中段灵宝市。被执行人赵树君,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赵淑云,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康松涛诉赵树君、赵淑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灵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康松涛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树君、赵淑云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