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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终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蒲德政与黄根春、黄方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根春,黄方敏,杨贻锐,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蒲德政,福建米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南民终字第1017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会稿:核稿:拟稿单位:民二庭拟稿人张聪荣校对人:打字员印刷单位:印刷时间:份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根春,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方敏,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福建衡源光电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贻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福建衡源光电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根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德政,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文华,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米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云,总经理。上诉人黄根春、黄方敏、杨贻锐、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永忠,被上诉人蒲德政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福建米拉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