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铭与被告袁国太、被告赵桂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铭,袁国太,赵桂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冬铭。委托代理人:郭立。被告:袁国太。被告:赵桂英。委托代理人:袁国太。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铭与被告袁国太、被告赵桂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张冬铭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乃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