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赵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赵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赵县民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赵县州国土资源局职工。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李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举行婚礼,2010年7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杨可妮,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不了解,婚后与被告脾气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且新婚不久,就发现被告玩钱赌博,不管原告和老人如何劝说,被告总是阳奉阴违,不知悔改,近两年又学会了喝酒,每年工资都不够他花,还跟老人要钱,从来没有给过原告和孩子钱。给被告要钱,被告谎称单位没发工资。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喝酒赌博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举行婚礼,2010年7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杨可妮,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在婚后染上玩钱赌博、喝酒和说瞎话等恶习,对家庭和妻女不管不问,为此夫妻关系恶化。经多次多人劝说,被告打保证说以后不再玩钱,不再喝酒,但无济于事,被告仍我行我素,没有改变。原、被告从2013年7月份分居至今。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虽然认错,并表示要改掉恶习,但原告不肯原谅。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后不仅养成喝酒、说谎的毛病,还染上玩钱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坚持离婚,应准予离婚为宜。婚生女孩三周岁,常期跟随原告生活,为了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应由原告直接抚养孩子为宜,并由被告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杨可妮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以每月200元为宜,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