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一终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士祥与孙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士祥,男。委托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孙青因与被上诉人徐士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青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