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岳克银与张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克银,张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岳克银。被执行人张润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克银与被执行人张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润明于2013年6月8日前归还原告岳克银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克银承担,案件上诉费300元,由被告张润明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润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岳克银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润明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5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