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6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苑花与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苑花,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苑花,女,1975年3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罗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文京,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志远,男,1988年2月1日出生,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住所地丰台区丰北路。上诉人王苑花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苑花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王苑花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苑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苑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苑花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苑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洁代理审判员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