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成佳与储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佳,储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10号申请人:王成佳被执行人:储诚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佳与被执行人储诚林支付令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诚林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督字第0003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