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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王爱军、弓青奇、王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王爱军,弓青奇,王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负责人陈保明,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弓青奇,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王喜文,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爱军、弓青奇、王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爱军、弓青奇、王喜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