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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胡斌与陈爱芬、王君良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陈爱芬,王君良,周华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胡斌。委托代理人:石益华。被告:陈爱芬。被告:王君良。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铭。被告:周华江。委托代理人:沈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陈爱芬、王君良、周华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爱芬、王君良、周华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对被告陈爱芬、王君良、周华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胡斌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濮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