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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明华与开平市医疗保健用品厂、胡国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47-1号申请人:杨明华,1960年6月6日出生,住澳门高地马街37号7楼H座。被执行人:开平市医疗保健用品厂,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沿江西路62号。法定代表人劳维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胡国洪(胡国雄),男,1949年1月1日出生,住开平市沿江东路西路6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开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平市医疗保健用品厂、胡国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返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并返还诉讼费4150元的义务、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146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医疗保健用品厂、胡国洪银行存款1056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关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