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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涂某。被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人涂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抢劫)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1)陂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罗某之子罗某甲(未成年)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4000元。并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人涂某经损失计币7035.60元。本院在执行期间依职权查明:在多家金融机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暂未经查到被执行人有城镇住房的权属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暂未执行标的7035.6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该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