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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华市谭顺五金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谭顺五金有限公司,金华市规划局,永康市天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东行初字第11号原告金华市谭顺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献忠。委托代理人金和平、钱敏娜。被告金华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余秋荣。第三人永康市天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卓。原告金华市谭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规划局、第三人永康市天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城乡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市谭顺五金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 敏审 判 员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