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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黄红合同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红

案由

合同诈骗;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红,曾用名黄甫红,别名黄浦江,男,1957年11月13日生于广西东兰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兰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国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红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红及指定辩护人李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黄红在勐腊县与被害人则说、车桑等22户签订建房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工程款343.635万元人民币。二、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红借其在勐腊县建房之机,虚构优惠建房、送水泥和高额回报率等事实,以购买建筑材料为借口,骗取曼勐村李某、波依燕等54户村民141.975万元人民币后逃匿。2012年9月24日14时18分,被告人黄红在双江县农业银行被当地警方抓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款343.635万元人民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141.97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红犯数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红对所指控的第一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解称所指控的343.635万元是其做工程应得的工程款,是正常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诈骗的事实。对所指控的第二起诈骗罪的罪名虽然无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因为所指控的141.975万元包含了利息,实际数额只有约60万元。辩护人提出,首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建房合同关系,公诉机关并不能举证证实被告人所收到的被害人的建房款与其实际投入之间的差额,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认定其骗取数额,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贪图利益本身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至7月3日期间,黄红利用其在勐腊县建房之机,以购买建筑材料为借口,以虚构给予优惠建房、送水泥和高利息等手段,骗取曼勐村等村的村民李某、波依燕等54户的本金141.975万元后逃匿。2012年9月24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黄红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红的身份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于2012年8月21日报案后,经网上追逃,将被告人黄红抓获。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勐腊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黄红的15000元现金。4、存款查询,证实对其所持有的银行卡查询,查询到其存款168.75元。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7月1日黄红向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的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6、被害人波依燕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31日黄红向波依燕借款1.4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的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6万元。7、被害人波坎为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11日黄红向波坎为借款1万元,借期1个月。8、被害人岩坦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5日黄红向岩坦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的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9、被害人波光弯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7月24日黄红向波光弯借款2.175万元,借期1个月。10、被害人岩坎养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9日黄红向岩坎养借款1.6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给予500元的利息。11、被害人波轰腊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30日黄红向波轰腊借款1.5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1000元的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6万元。12、被害人依的的陈述以及出具给依的、其父波光香甩的《借条》,证实2012年5月10日黄红向依的借款3.2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为其建房时给予优惠;2012年6月9日又向其父亲波光香甩借款1.1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的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3万元。13、被害人波波晚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3月13日黄红向波波晚借款1.4万元,承诺为其建盖卫生间;2012年5月19日又向波波晚借款3.2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为其免费提供水泥。14、被害人岩坎轰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3日黄红向岩坎轰借款6.4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给予优惠建房。15、被害人岩坎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7日黄红向岩坎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给予5000元的利息;于2012年5月23日向岩坎留借款2.3万元,借期半个月,口头承诺给予3000元利息;2012年6月13日向岩坎留借款1.6万元,借期5天。16、被害人岩坎的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12日黄红向岩坎的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17、被害人岩在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5日黄红向岩在借款3.5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4000元的利息,将借款金额写成3.9万元;于2012年5月8日向岩在借款2.3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3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2.6万元。18、被害人岩燕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26日黄红向岩燕借款1.2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3万元。19、被害人波依应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17日黄红向波依应借款1.1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7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17万元。20、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9月13日黄红向刘某借款4.8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21、被害人波应赛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4日黄红向波应赛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22、被害人岩温叫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30日黄红向岩温叫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23、被害人岩温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1日黄红向岩温丙借款2.8万元,借期2个月;又于2012年6月12向其借款1.2万元,借期10天,总共向其借款4万元。24、被害人岩尖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9日黄红向岩尖借款1.6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支付给一些利息。25、被害人依坎恩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26日黄红向依坎恩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26、被害人依旺外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0日黄红向依旺外借款4.8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给予5000元利息。27、被害人岩糯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2日黄红向岩糯香借款2.4万元,借期15天,承诺给予5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2.45万元。28、被害人波温坦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31日黄红向波温坦借款1.5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6万元。29、被害人岩养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12日黄红向岩养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口头承诺支付给一些利息。30、被害人岩温坎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1日黄红向岩温坎借款3.2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借1万元给予1000元利息。31、被害人岩温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20日黄红向岩温借款1.6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给予优惠建洗手间。32、被害人岩养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7日黄红向岩养借款3.2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还款时支付给2000元利息。33、被害人岩坎锋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2日黄红向岩坎锋借款1.6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赠送其一吨水泥。34、被害人依光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6日黄红向依光香一户借款4.8万元,至6月30日还款,口头承诺给予一些利息,并在其一户建房时给予一定优惠。35、被害人依章的陈述及《借条》,证实黄红在赠送了依章一吨水泥后,于2012年6月1日向波坎烧(系依章的丈夫)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36、被害人波坎养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9日黄红向波坎养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37、被害人岩坎罗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7日黄红向岩坎罗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口头承诺给予1500元利息。38、被害人岩庄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27日黄红向岩庄香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3.2万元。39、被害人咪应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7日黄红向咪应某借款1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3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3万元。40、被害人岩扁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26日黄红向岩扁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一定好处。41、被害人岩空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9日黄红向岩空借款1.6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其建房时给予优惠。42、被害人岩吨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6日黄红向岩吨借款2.6万元,借期1.5个月,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2.8万元。43、被害人波坎班的陈述以及波坎班、岩尖的《借条》,证实2012年5月6日、5月27日和6月4日黄红向波坎班一户分三次共借款4.2万元,借期分别为1.5个月、2个月、20日,口头承诺给予3吨水泥和几方沙。44、被害人岩叫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4日黄红向岩叫借款2万元,借期2个月。45、被害人岩卖叫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3日黄红向岩卖叫借款2.2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2.4万元。46、被害人岩轰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20日黄红向岩轰借款3.2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为其建房时给予优惠,还口头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47、被害人波依叫拉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4日黄红向波依叫拉借款4万元,借期2个月,口头承诺为其建房时给予优惠,并口头承诺给予1000-2000元利息。48、被害人波岩应三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4日黄红向波岩应三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口头承诺赠送给波岩应三一些水泥。49、被害人岩温尖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9日黄红向岩温尖借款1.5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6万元。50、被害人波光香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31日黄红向波光香借款1万元,借期15日,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1万元。51、被害人波坎湾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6月10日黄红向波坎湾借款1.1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3万元。52、被害人波温尖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1日黄红向波温尖借款3.2万元,借期2个月,给予了其一条玉溪香烟。5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2日黄红向朱某借款1.5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6万元。54、被害人波旺糯甩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5月12日黄红向波旺糯甩借款6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给予4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6.4万元。5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借条》,证实2012年7月3日黄红向陈某借款1万元,借期20日。56、被害人依南旺的陈述及出具给其丈夫岩糯的《借条》,证实2012年6月4日黄红向依南旺的丈夫岩糯借款2.6万元,借期1个月。57、被害人依南旺的陈述及黄红出具给其岳父波温某的《借条》,证实2012年5月9日黄红向依南旺的岳父波温某借款1.2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给予1000元利息,将借款金额直接写成1.3万元。58、证人波依为、岩坎尖的证言及借条,波温叫的证言及借条,李德进的证言及借条,张某的证言、销售清单收据,汪自斌的证言及欠条,李龙的证言及欠条,毛贵荣的证言及欠条,毛某的证言及欠条、收据,沈某的证言、欠条,廖某的证言、借条、购销合同,周某的证言、购销明细,肖某的证言、欠条、收条,谢某龙证言、欠条,柏某的证言、欠条,吴开通的证言、证明,波依叫拉的收条、借条以及波岩糯的建房合同等证据,用于证实黄红已经不具备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在短期内以虚假许诺优惠建房、送水泥、高额利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59、被告人黄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自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勐腊县余户签订过建房合同,因为建房没有资金了,就向勐捧镇曼勐村的大约40-50户的村民借款,借款时答应给他们高利息,所出示的53户村民的借条都是我本人写的,所借的款项其没有作记录,总数额不清楚,包括利息共110余万元。所借的钱大部分都用于了建房,少部分用于了请人吃饭、送礼。我于2012年8月18日离开勐腊县到双江县做工程,去双江做工程没有带钱,也没有带工人和建房设备,到双江后才买的机器设备,然后就给别人建房。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即被告人黄红在无固定工人及相应的履行建房合同的相应资质、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勐××镇勐××村、××、××、××地,与19户农户签订总工程价款551.74万元的建房合同,以履行部分建房合同的方式共收取该19户的建房款343.635万元后逃匿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公诉机关并不能就被告人在该19户中的实际投入数额予以举证,被告人对该19户进行建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起犯罪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即被告人黄红自2012年5月3日至7月3日期间,利用其在勐腊县建房之机,以购买建筑材料为借口,以虚假承诺给予优惠建房、送水泥和高利息等手段,在短期内骗取曼勐村等村的村民李某、波依燕等54户的本金141.975万元人民币后逃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被告人系以借款合同的方式对该54户进行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红就此提出的以借款方式骗取的现金数额大约只有60万的辩解,与载卷证据所明确证明的数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红的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且所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归案后又不能对被害人给予有效赔偿,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00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三、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长  黄剑波审判员  姚丽诚审判员  郭建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