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牛永桂、李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牛永桂,李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25号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完庆中、赵佳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牛永桂,个人信息不详。被告李幸磊,个人信息不详。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永桂、李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牛永桂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双方主要约定,牛永桂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其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还款3万元,李幸磊是保证人,双方还对利息、赔偿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定将借款交付了被告。原告自2013年6月起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牛永桂、李幸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52%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赔偿原告损失(按日60元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牛永桂、李幸磊的送达地址等个人信息,法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个人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退还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章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