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陶雪珍与梅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雪珍,梅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陶雪珍,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三医院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梅国华,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统计局干部,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陶雪珍与被执行人梅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武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雪珍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梅国华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国华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陶雪珍支付借款8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国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9)武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 喻 政胜执行员 ?? 郭 博林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 蒋 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