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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司徒包石、梁娇、司徒伯崇、司徒洁莲和司徒柏富与梁丕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包石,梁娇,司徒伯崇,司徒洁莲,司徒柏富,梁丕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9号申请执行人司徒包石,男,1932年8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梁娇,女,1939年1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司徒伯崇,男,1964年9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司徒洁莲,女,1991年6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司徒柏富,男,1992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梁丕谋,男,1988年1月2日生。关于司徒包石、梁娇、司徒伯崇、司徒洁莲和司徒柏富诉梁丕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丕谋应赔偿660584.44元给申请人司徒包石、梁娇、司徒伯崇、司徒洁莲和司徒柏富,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950元。因梁丕谋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司徒包石、梁娇、司徒伯崇、司徒洁莲和司徒柏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