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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孙池池与丰县交通运输局、江苏省丰县公路管理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池池,丰县交通运输局,江苏省丰县公路管理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孙池池,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行义。被告江苏省丰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东首大圆球南。法定代表人巩伦芹,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保朝,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蠡,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池池诉被告丰县交通运输局、江苏省丰县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池池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池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池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池池。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