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86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