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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86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