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0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德厚与刘莫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厚,刘莫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66-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厚。被执行人刘莫福。申请执行人陈德厚与被执行人刘莫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莫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的存款7623.16元(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7000.00元、迟延履行金249.16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24.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并已将赔偿款及利息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德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