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志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蒋银山诉被告何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山,何建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蒋银山,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建水,男,30余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山诉被告何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银山以被告已经私下将钱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银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