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志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蒋银山诉被告何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山,何建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蒋银山,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建水,男,30余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山诉被告何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银山以被告已经私下将钱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银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自